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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高新企业资质利好创投基金减持!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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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修订实施细则,3月31日正式实施。在此次优惠新政中,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上市公司其创投基金股东可享受重大利好!
《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截至(上市公司)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上市公司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那么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即可享受《特别规定》的股票减持优惠新政。
优惠内容在《特别规定》第二条中陈述,具体内容如下: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 36 个月的,在 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二)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36 个月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 2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三)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 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本次证监会新政对反向挂钩政策简化优化,有利于缓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退出难”。符合反向挂钩政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比很小,且需根据限售要求分批解禁,不会显著增加市场减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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